下级栏目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部门规章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6-12-2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684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请示》(豫安监管〔20162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油气输送管道企业申请相关安全生产许可问题,我局已函询国务院法制办。在得到国务院法制办回复前,油气输送管道企业暂依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应依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 77号修改)第七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三、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加气站(含汽车加气站)等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56

上一篇:《关于印发《重庆市工贸行业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安办〔2016〕43号)

下一篇: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6〕53号)
 
渝ICP备23005697号 渝公网安备:50019002503628号
技术支持:飞海科技
扫一扫关注我们
版权:重庆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东路20号重庆科技大学众创之家3、4楼
电话:023-68705577 、16602328038
传真:023-68578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