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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停产复产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2017-01-05

渝安监发〔201656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停产复产

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有关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停产、复产的安全管理,推动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确保安全生产,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停产、复产报告制度

企业日常检维修,停产时间在1个月(含)以内,应当及时告知所在区县(自治县)安监局。企业因正常检维修,或资源供给、市场影响等其他原因,需停产达到1个月以上的,必须立即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安监局书面报告。

凡停产、复产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论时间长短,均应立即向市、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涉及爆炸品类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

(二)涉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的;

(三)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涉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

(四)构成重大危险源,且涉及毒性气体的。

企业停产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停产原因、停产预计时间和停产过程中的企业安全管理措施等。企业复产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复产时间、复产原因、复产前的安全生产措施和详细的开车方案等。

二、企业应加强停产、复产安全管理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技术管理体系,完善停产、复产管理制度和相关规程。停产期间应加强值班值守、巡查巡检,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和管理。复产前必须对设备设施进行检修,制定工作方案,认真开展危害因素分析,严格执行动火、受限空间、高处作业等特殊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安全防范措施,规范作业现场管理。在按年度计划停产大修时,应严格执行大修计划规定,必须经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核,大修前应交付安全条件交验单,大修完毕应交付验收确认单。企业在试车时,应制定详细的开车方案,严格安全技术审批手续,确保安全开车。

三、严格复产安全审查

企业停产时间超过一个月,或涉及危险工艺装置的停产后复产的,所在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要聘请有关专家对开车方案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确认具备开车条件后方可同意复产。停产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复产时应重新开展安全评价,达到安全条件的,经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审查,报告市安监局后,才能恢复生产。

四、规范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

企业停产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六个月。停产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企业所在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应收回安全生产许可证复产时,经审查具备复产条件后,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停产时间超过一年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应当及时申报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复产时按照新办企业,重新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在停产期间,安全许可证到期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应及时收回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申报注销;复产时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严格监管强化责任追究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要加强对企业停产、复产的监督管理,随时掌握企业停产、复产有关情况,结合执法“三部曲”和标准化抽查工作,加强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企业停产、复产安全。对企业在停产、复产过程中不认真执行本通知规定的,要责令立即整改,并按有关法律法规顶格处罚;情节严重的,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造成事故的,严格追究企业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附件: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停产报告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复产报告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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