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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公司党组织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制度
2019-10-16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通知》(渝委组〔2015〕90号)、中共重庆科技学院委员会《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重科院委〔2016〕49号)等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在职职工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具体计算基数为:
1. 公司职工:每月基本工资、理论绩效二项之和,扣除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以及基本工资、理论绩效应纳个人所得税理论值后的剩余部分。
2. 学校在公司任职职工:每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保留津补贴、理论绩效四项之和,扣除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以及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保留津补贴、理论绩效等收入总额应纳个人所得税理论值后的剩余部分。
第二条 在职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计算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计算基数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党总支审核,报学校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四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被取消预备资格的预备党员,从学校党委审批通过之日起停止缴纳党费。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仍然按照规定交纳党费,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从学校党委审批通过之日起停止缴纳党费。
第五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六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作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七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组织部。具体办法是:由党员所在党总支代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由学校党委组织部逐级上报至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八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按月主动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条 党员每月向党支部缴纳党费,党支部要按时向党总支缴纳党费,党总支按规定向学校党委缴纳党费。
第十一条 党总支和党支部要认真填写党费缴纳登记册,每年年底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查归档。
二、党费使用
第十二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三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包括购买或制作奖状、荣誉证书、奖牌、奖品的费用,表彰会议资料的印刷费用,也包括适度的现金奖励费用;(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包括慰问费及购买慰问品的费用;(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十四条 按学校党委规定使用党费,严禁超范围使用党费,不得用作党员干部培训费等个别党员受益的培训开支,不得用作差旅费、福利费、办公费用等行政或业务工作开支。
第十五条 使用党费,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党总支、党委组织部逐级申请,审批同意后才能使用党费。
第十六条 党费开支的所有票证和单据,要按照审批权限经有关领导和经手人签字,证明具体用途方可入账,不得编造、伪造文件资料套取使用党费。

三、党费管理
第十七条 党费由重庆科技学院党委组织部代学校党委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党组织党费的收缴、使用申请、使用、报销等工作,由组织委员负责。若组织委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组织每年要向本组织范围内的党员公布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党组织接受学校上级党组织对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党组织负责解释。

重庆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有限公司党组织
                   201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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